新三板优先股政策出炉

  2015-09-23 本文章289阅读

9月22日,新三板迎来重磅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普通股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等可以发行优先股。




一位来自全国股转系统的权威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引操作性很强,新三板多了一种融资工具,优先股的属性介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更接近于债券。”


“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比较,新三板发行优先股最大的亮点是实行备案制,而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是公开发行,还要受到价格的限制。


按照指引,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备案程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但不排斥其他行业企业发行优先股。 ”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对于优先股采用的转让方式,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200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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