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契约型基金迎来春天

  2014-11-03 本文章306阅读

私募监管归口证监会,让私募契约型基金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包括诺亚财富、佰仕信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公司和地产私募基金都已尝试发行私募契约型基金,这是继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之后私募基金的第三种组织形式。由于相关监管文件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可投资范围的明确,接受本报采访的多名人士认为,私募契约型基金更接近于一种公募基金专户理财;而由于私募契约型基金相对于有限合伙型有诸多优势,这种形式的基金很快将迎来井喷式的发展,和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券商及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而私募自发契约型产品也使其摆脱了对信托、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的依赖,在某种程度上,私募基金已俨然成为类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8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关于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第93条、94条),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上述表述中的“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及“合伙协议”即分别对应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办法第二条还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在该表述中,股权、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私募投资标的都是对目前公募基金可投资范围的突破。同时,这一规定也使得目前市场上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都囊括其中,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并购基金、母基金FOF,而那些投资于特定对象如艺术品、红酒等的私募基金也纳入其中。

  契约型私募面临井喷

  今年3月,证监会主导的私募基金备案制正式实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公示的私募机构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发行私募基金,并在产品发行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截至目前,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3970家。

  阳光私募是第一批独立发行产品的私募机构。今年3月,上海重阳投资在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后,便成立“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成为首只由私募独立发行的产品。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独立发行产品首先在于身份的变化,原来通过信托或券商发行产品,私募只能作为投资顾问,而现在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其次,原来私募只能使用券商或者信托的证券账户,而独立发行后证券账户开在私募基金名下。对这些独立发行产品的阳光私募来说,责任更大,投资运作上的自由度也更大。

记者注意到,上述阳光私募机构独立发行的产品,产品合同名称大多为“××资产管理计划”、“××基金”或“××信托计划”。投资合同也往往是一份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基金。由于私募相比公募的可投资范围大大拓宽,多位私募界人士认为,私募契约型基金接近于一种公募专户理财产品。

  步阳光私募的后尘,地产私募基金则是尝试独立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第二梯队。今年9月,上海一家地产私募发行一只契约型地产基金,投资于青岛商业地产项目。该基金由招商证券进行托管并负责在基金业协会注册并备案。

  尽管在具体操作上,上述地产基金采取先用契约型基金投资到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投资于地产项目公司的“嵌套式”做法,但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用契约型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也完全没有法律障碍。“作为新生事物,市场还有一个逐渐接受的过程。”该人士认为。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本文编辑:国道财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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