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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以来,中小企业私募债频频爆发违约风险。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年初以来爆出利息违约及本金违约风险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已有5只。而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个数字仍将继续增长,背后重要原因与担保公司不作为有关。
一名专门进行私募债交易的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还会有更多的违约出现,尤其是那些担保公司在债券出现违约风险时并不履行代偿责任,这是私募债频现违约的重要原因。”
私募债违约现第五单
今年年初以来,原本因为成为债市“鸡肋”而被忽略的私募债却屡屡因为“违约风险”成为市场焦点。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私募债券种已经实质违约的一共五只债券,分别是3、4月份爆发违约风险的“13中森债”、“12华特斯”,7月24日正式违约的“12金泰债”,7月29日违约的“12津联债”以及8月25日爆出利息违约的“13华珠债”。
一名华东地区私募债交易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债券市场会陆续爆出更多的违约事件,私募债市场本身的风险就比公募市场大,加之一些担保公司在债券暴露风险之后拒绝承担代偿义务导致私募债券本金和利息违约几率进一步增加。
“加之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小企业运营压力和融资成本都居高不下,私募债违约几率比经济扩张时期自然要高,这也符合市场规律。”一名固定收益分析人士称。
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2年5月中小企业私募债诞生至今,目前仍在存续期内的私募债总计396只,代偿本金总额569.35亿元,其中2014年年内到期的有14只,2015年到期的有24只。
“2014至2015年是偿付小高峰,而且经济下行压力比较明显,可能会是违约相对集中的时期。评估这些债券的风险,首先是企业的资质,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看担保公司,目前担保公司担而不保的现象加剧了违约风险。”一名固定收益分析人士称。
上述华东地区私募债交易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投资者可以主要关注由中海信达担保的私募债券,违约风险比较大,“或者说都有违约风险。”“中海信达”全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目前由于失信已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担保公司不作为
“虽然私募债券实质性违约已经出现了好几例,每次最终都是公司自行筹措进行偿付,担保公司根本都没有履行代偿责任。”上述私募交易人士将有些担保公司只收保费不履行代偿责任的行为称为“流氓担保”。
上述人士透露,14中森债虽然违约但最后发行人自己想办法进行了偿付,作为具有“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中海信达虽然给投资者致以承诺函表示“承担代偿责任”,但最终却并没履行。
新近违约的13华珠债的担保方也是中海信达,目前尚未有其代偿的消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致电中海信达,电话无人接听。
7月24日违约的“12金泰债”由天津海泰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海泰担保”)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但海泰担保本身也由于失信已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海泰担保目前的保证金账户已经被查封,根本不可能履行任何担保责任。7月29日是“12津联债”投资人执行回售权最后截止日期,但该债券的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联,该债券原本将于2015年1月29日到期,但现在基本无望。
除“12津联债”和“12金泰债”,海泰担保还担保了“13津海01”,该债券将于2015年1月9日到期。
与海泰担保相比,中海信达担保的私募债数量更多,因此其担保的债券陷入违约风险的几率也就更高,而且中海信达已经惯于“流氓担保”,交易员普遍对中海信达表示不信任。
《第一财经日报》根据Wind数据统计,目前由中海信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私募债券总计10只,本金额总计超过10亿。
但上述华东区私募债券交易员则认为,实际的私募债券担保数量应该超过上述规模,因为私募债本身不太好统计可能存在漏计的现象。
完善担保法律
令交易员普遍不解的是,这些违约的私募债券发行人在违约之后基本上是选择了自行筹资偿还债券,而没有起诉原本应该执行“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担保公司。
“2%的保费不是小数目,收了保费却不履行担保责任,而且一句没钱了事,这真是一本万利的生意。”上述交易员说道。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阳向《第一财经日报》解释称:“这些企业即便起诉也拿不到代偿金,因为担保公司普遍没有资金,它们的资金绝大部分在银行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在,而这部分资金因为在保证金账户当中,法院在银行的配合下只有查封账户而没有转出资金的权力,因此并不能强制执行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之所以向银行提供保证金旨在获取更大规模银行的授信,进而能够获得更大的担保额度,目前一家担保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等于其保证金乘以一定的担保倍率(也就是担保公司的杠杆率)。
举例来讲,一家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中为100万元,担保倍率为10%,则其可担保的金额为1000万元。
“而且担保公司担保的不仅是私募债券,还有包括银行贷款等在内的债务责任,法院不能因为一单担保责任没能履行而将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强行转移,因为杠杆率导致的代偿责任远超过担保账户中的保证金数量。”张阳说。
张阳补充称:“法院强制执行担保合同只有一种情况,就是保证金账户所对应的其他债务责任到期。”但因为担保公司的循环担保,这种情况只是在理论上存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专业的担保公司其实都是空壳运行,“其向银行缴纳的10%保证金其实都是债务人代缴”,因此很多非正规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其实都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要改变当前“流氓担保”盛行的情况,张阳建议,应该由中央牵头组建中国再担保集团,类似中国再保险集团,由再担保集团为这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本文编辑:国道财富管理中心